解除权人公告他们解除合同的,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或者默示方法。
分析:对于合同解除公告的方法,《民法典》未作明确需要,为不要式,当事人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口头形式,甚至是默示方法,均可产生公告解除合同的成效。比如,房子出租合同的出租人需要承租人腾房,货物交易合同的买受人需要退货,虽然没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之名,但无疑均可推定有解除合同之实。只须解除权人通过肯定的形式向他们当事人表达知道除合同的意思且该意思表示为他们所了解,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并未必非要采取书面公告的方法,更无需被公告人的赞同。在学说讲解上,提起解除合同并请求恢复原状或损害赔偿的诉讼、对他们的履行请求之诉提出抗辩,均可构成解除的意思表示。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