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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彩礼

www.huiyumi.com 2025-07-26 婚姻家庭

退彩礼应考虑“夫妻之实”!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建议稿)》。其中提出,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

征求建议稿提出,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风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法、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原因,认定彩礼范围。同时,明确三种情形下,给付的财物不是彩礼:婚约一方在节日、过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具体征求建议稿如下:

第一条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风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风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法、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原因,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是彩礼:

(一)婚约一方在节日、过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离婚纠纷中,一方一并提起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质给付彩礼的爸爸妈妈可以作为一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质接收彩礼的爸爸妈妈可以作为一同被告。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一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假如一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案件具体状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一同生活时间、彩礼实质用及嫁妆状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不是返还与返还的具体比率。

判断彩礼数额是不是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风俗确定。

第六条

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一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一同生活时间、彩礼实质用及嫁妆状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不是返还与返还的具体比率。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本规定实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实行前已经终审、实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引使用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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